第六条

有效

在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生态安全、水质安全、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展供水、旅游、科普、文化教育等综合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