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履行下列有关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工程安全检查、监测和资料整编工作;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各项经济技术管理指标考核,落实管理任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四)定期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保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水利综合效益;
(五)及时开展水利工程设施报废工作;
(六)编制供用水计划,按计划供水并计收水费;
(七)做好蓄水、调度和防汛抗旱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