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工信、农业农村、林草、住建、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