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捐赠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