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社会信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