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作出将信用主体列入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信用主体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结果。

国家机关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