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干扰、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威胁、殴打爱国卫生检查人员、受聘爱国卫生监督员或者举报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