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和爱卫办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