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乘用电梯、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