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