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向业主公开,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