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