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物业服务人基本信息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