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物业服务人基本信息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