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投标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