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与其他会议资料共同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