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必须事先报自治县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经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及责任者必须及时负责修复或者补偿:
(一)在乡村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
(二)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牌的;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等;
(四)因修建铁路、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五)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在公路上行驶的;
(六)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