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养护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在乡村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二)倾倒垃圾、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放养牲畜和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四)任意利用乡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五)其他违法利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