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乡村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二)倾倒垃圾、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放养牲畜和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四)任意利用乡村公路边沟灌溉、排水;

(五)其他违法利用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