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分级负责。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