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和派驻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