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命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的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