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机构撤销、不再作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者其在任期内去世的,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