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十二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