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为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