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制定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