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培训、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成果展示、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评选、推荐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三)研发、生产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制作、发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频,以及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五)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六)利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专家基层行、全民阅读等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其他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