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