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智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指导、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创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为公众提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服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培训计划,开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课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