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普及工作机制,开展生命教育、健康教育等活动,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