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教育普及工作机制,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加强青少年、儿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指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以理想信念、社会公德、法律知识、人文素养等为内容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