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或者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