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举报和投诉,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依法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