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事业的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及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