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