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