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或者特殊教育师资班,定向培养特殊教育专业师资。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师资培训总体规划。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