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残助学制度,支持残疾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