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合理布局残疾人特殊教育资源。鼓励二十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殊教育班。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