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康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将功能性残疾矫治、精神病治疗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纳入资助参保范围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