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群众性文化活动机制,鼓励群众文化艺术创作,引导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读书交流、图书互换、体育健身、文化展演、电影放映、竞技比赛等文化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