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