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