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采取适当措施,方便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