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教育、民族、宗教、卫生健康、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市场监管、文物、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