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记录、研究、宣传、教育、展演展示和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等。

省人民政府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和黄河流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