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抢救性保护。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濒危项目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收集、整理、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和实物,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传承条件,并对濒危项目学艺者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