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传习所,结合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陈列室、橱窗、宣传栏,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向社会开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设立非遗馆、专门展室,研究、展示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