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和开展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报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或者工艺美术大师、陇原巧匠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