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