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