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