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各类企业、场所权属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气象灾害风险和隐患的排查等工作,受到气象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采取组织人员转移、疏散等应急避险措施。
在建工地、地铁、车站、港口、码头、医院、石油化工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岗前安全培训课程,配备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气象灾害发生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业主开展自救、互救。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